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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农业农村局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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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1030344 信息分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04-07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黔南州农业农村局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裁决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实施主体

救济途径

备注

1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

司法救济

农业农村局、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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