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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黔南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9-20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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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1836267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07-01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解读《黔南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9-2030年)》

原文链接: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9—2030年)的通知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是渔业管理的基本制度,是水产养殖业发展的布局依据。按照国家、省有关会议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农业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养殖水域滩涂编制大纲》的要求,结合黔南州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要求和水域滩涂资源状况,黔南州农业农村局组织编制了《黔南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9-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规划编制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相关要求,根据《渔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2016年12月,原农业部印发了《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要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把规划编制发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点任务抓紧抓好,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生产,按照要求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稳定基本养殖面积,保障渔民合法权益。2019年2月,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10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也明确要求“依法加强养殖水域滩涂统一规划,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允许养殖区”。

近年来,全面拆除网箱,全州渔业从调整阵痛中逐步恢复。2019年以来,我州将生态渔业作为十二个重点发展的农业产业之一,渔业面临改变发展理念、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巨大压力和良好机遇,但全州渔业产业规模不大、产业布局分散、产业链不完整、缺乏优势品牌等问题没有根本性改变,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日渐突出,环境压力增大,发展空间受限。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1年3月1日起施行)[6]《贵州省渔业条例》(2018年11月29日修正)

[7]《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2月1日起施行)[8]《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市水污染防治条例》(1999年8月22日起施行)

[9]《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2015年8月8日起施行)

[10]《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域保护条例》(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2]《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

[3]《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

[4]《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

[5]《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林草局关于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9〕28号)

[6]《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2号)

[8]《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号)

[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42号)

[10]《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黔党发〔2020〕5号)

[11]《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黔府发〔2018〕16号)

[12]《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8〕29号)

[13]《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黔南府发〔2020〕8号)

[1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黔南州人民政府令 2020第1号)

三、编制过程

我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启动以来,得到了各有关县市和自然资源、环保、水务、林业等部门的大力支持。编制组按照农业部《规范》和《大纲》要求,为确保《规划》符合生态红线保护、国土空间管理等相关政策及保密管理要求。编制组向水务、自然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收集资料、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还特别注意《规划》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相符合。《规划》文本经反复征求州发展和改革局州、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局、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及以及12个县(市)农业农村局、业内专家的意见,并在黔南州农业农村局官网发布公告,公开向社会各界征询意见,共征集到意见和建议26条(详见附表:反馈意见建议汇总表),全部或部分采纳20条,意见规划已有作出解释2条,未采纳4条。按照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数易其稿,经反复修改完善后完成。

四、主要内容

《规划》按照原农业部《大纲》要求,结合现行相关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全文共六章十九节。《规划》共分为五章十八节内容。第一章总则共五节,包含前言面临形势、编制背景和目的意义、编制依据、目标任务、基本原则、规划范围;第二章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评价共三节,包含水域滩涂承载力分析、水产养殖产业发展分析、养殖水域滩涂开发总体思路;第三章关于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共四节,确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养殖区范围,并制定了相关管理措施;第四章共二节,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包含环境影响预测和分析、规划功能区划分及其管理措施与环境影响评价;第五章保障措施,共四节,包含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完善生态保护,其他保障措施;第六章附则 共一节,关于《规划》的效力。

(一)确定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制定相关管理措施

《规划》按照原农业部《规范》要求,结合现行政策要求,将黔南州水域滩涂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养殖区,提出了相关管理措施。

禁止养殖区。包括黔南州境内189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40处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等区域内的水域滩涂,以鱼类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则全部纳入禁止养殖区,与生态红线管理要求相符。港口、航道、行洪区、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等公共设施安全水域也划为禁止养殖区。禁止养殖区内禁止开展水产养殖。

限制养殖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生态红线内其他区域的水域滩涂。限制养殖区内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制养殖区没有采纳《规范》关于湖库水域开展限制指标内网箱养殖的措施,管理要求严于原农业部相关要求。

养殖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其他水域滩涂,黔南州共规划养殖区总面积38358.26公顷(未包括设施渔业等),其中,池塘(包括流水池)养殖区1331.01公顷,水库养殖区12481.14 公顷,山塘养殖区1546.11公顷,稻田综合种养养殖区23000.00公顷。除《规范》要求的管理措施外,结合当前政策和黔南州实际,提出了与长江禁捕、生态渔业、稻田综合种养等相协调的养殖区管理措施。

(二)环境影响分析

根据相关部门和专家建议,规划较《大纲》增加了环境影响分析章节。对水产养殖对环境影响进行了预测和分析,养殖过程中多余的外源性饲料残饵所含的氮、磷等植物性营养元素、渔用药物和环境改良剂、水产动物代谢产物、池塘底泥等主要污染来源,会导致养殖水体的污染。本规划按照国家、贵州省和黔南州国土空间规划要求进行功能区划分,与生态功能重要区和环境敏感区管理要求相互协调,功能区划分合理。《规划》对养殖区、限制养殖区、禁止养殖区提出的管控措施符合贵州省、黔南州“三线一单”分区管控的管理要求,有利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相关要求得到有效落实,有利于黔南州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相关协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有序推进。

1、禁止养殖区管控措施分析

一是《规划》提出“禁止养殖区内禁止设置人工养殖设施,禁止开展水产养殖”、“划定前存在于禁止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应限期搬迁或关停”。提出了禁止养殖区内水产养殖页面清单,消除人为干扰,不会对禁止养殖区水域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符合“三线一单”关于“禁止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的管理要求。

二是《规划》提出“在禁止养殖区内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可确保相关放流活动符合相关要求,有利于水域生态环境、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功能的改善,符合“三线一单”管理要求。

三是境内航道、港口、行洪区、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为禁止养殖区,可保障重要公共设施正常运行和社会安全。

四是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为禁止养殖区,有利于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2、限制养殖区管控措施分析

一是规划限制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污染物排放超标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应依法限期搬迁或关停。可确保限制养殖区水产养殖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二是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的水域滩涂禁止开展投饵养殖、施肥养殖,可确保饮用水水域水环境稳定,符合“三线一单”管理要求。

三是鼓励限养区内的水域发展净水渔业,实现以渔净水、以渔抑藻,有利于水域环境改善优化水域环境。

3、养殖区管控措施分析

一是《规划》提出“养殖区内养殖生产应符合《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使用药物,不得超过国家、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能保证水源保护区规定的水质标准时,必须减少污染物排放量,防止造成水域环境污染”,可预防和减轻养殖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符合“三线一单”管理关于环境质量底线等的要求。

二是《规划》提出“鼓励发展节水集约型绿色生态渔业”。“水库养殖区应开展放牧式净水生态渔业,放养容量应不超过水体鱼产力”,不会超出水域环境容量,有利于环境改善,符合“三线一单”管理关于资源利用上线等的要求。

三是《规划》提出“养殖设施建设及养殖行为不得影响河道防洪安全、行洪安全”、“禁捕水域滩涂范围实施增殖渔业资源利用和管理要服从相关管理规定,避免对禁捕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三线一单”管理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等的要求。

四是《规划》提出“稻田综合种养区的养殖设施面积不超过稻田面积的10%,确保水稻种植面积”,符合农业农村部稻田综合种养相关规范要求。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规范养殖水域进出管理

1、建立水域管理协调机制。养殖水域滩涂管理是综合性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建立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林业等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开展执法监管,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罚禁养区养殖等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违法行为,做好限养区、养殖区内养殖场的监督和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应将养殖水域滩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做好相关规划的衔接,支持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尾水和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并做好相关用地审批和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相关企业按照相应技术规范及标准对限养区和养殖区内养殖尾水监测,并按相关要求规范设置养殖尾水排放口。

农业农村部门落实养殖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查处无证养殖,规范水域管理。指导并监督从事养殖管理,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使用药物,开展水产投入品监督和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养殖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港口、航道等水域中影响水上运输安全的渔业养殖设施进行监督执法。

水务部门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保障合理养殖用水需求,鼓励在规划内湖泊水库发展不投饵虑食性、草食性鱼类增养殖。

林业部门对禁养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和限养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内涉及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等养殖行为进行监管。

2、根据功能定位,规范养殖水域进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许可、合法收回、补偿公正、妥善安置的原则,加强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养殖使用管理。

各县(市)根据规划划分的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完善养殖水域滩涂使用审批,落实养殖证制度,规范水域管理。规划范围外,不得新建或改扩建养殖项目。在规划范围内,已从事水产养殖但尚未办理水域滩涂养殖手续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禁止和限制养殖区内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划定前已有的水产养殖,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或因公共利益需要退出的水产养殖,依法对养殖生产者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禁止养殖区划定后内的水产养殖和限制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

养殖生产者退出时必须将场区内养殖设施设备、养殖辅助船、捕捞船网等生产生活物品拆除或清理,养殖对象为非本地物种的应当妥善处置,不得随意放流,防止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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