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湖南省长沙市肖某、黎某未经定点屠宰许可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案情摘要】2020年4月,湖南省长沙市农业农村部门接群众举报,反映有人私设屠宰场屠宰生猪,影响恶劣。长沙市农业农村部门立即行动,组织执法人员先后七次蹲点摸排和暗访调查,发现某非法设立的屠宰场违法屠宰的生猪数量较大,涉嫌构成刑事犯罪,遂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通过对现场出入车辆的大数据分析、卡口视频资料及暗访视频等研判,认定当事人涉嫌私设生猪屠宰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经周密部署,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公安机关一举打掉该非法屠宰场,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肖某、黎某等涉案人员7名,查获生猪3头、生猪产品314.5千克以及刀、勾等作案工具若干。
【处理结果】2020年10月,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肖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认定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我国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加强生猪屠宰监管, 对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猪肉消费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在当前猪价高企情况下,受高额利润驱使,生猪屠宰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此类违法行为隐蔽性强,调查取证难度大,需要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本案中,农业农村部门在前期摸排基础上,判断案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遂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获取了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的关键证据,顺利侦破了案件。需要指出的是,为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犯罪行为,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八、湖南省湘潭市张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案情摘要】2020年5月25日凌晨3时,湖南省湘潭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群众举报,立即赶赴一处被关停的生猪交易市场,发现当事人张某正在卸载生猪。经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张某从其他省非疫区调运了206头生猪,已累计销售75头,剩余131头,全部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市场询价,认定131头生猪货值金额87.12万元。随后,执法机关对131头生猪进行异地登记保存,并进行了补检,在补检合格后解除登记保存。
【处理结果】湘潭市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罚款17.4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案件线索后,迅速启动执法程序,固定违法证据,证据收集充分完备,为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定性和处罚提供了有力支撑。本案中,执法人员采取市场询价的方式对同类检疫合格生猪的货值金额进行认定,并与当事人陈述的价格进行比对,确认一致,为以货值为基础确定罚款数额提供了依据。执法人员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予以登记保存,同时为保障当事人利益,在具备补检条件的情况下依法实施补检,减少了当事人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农业农村部门在严格依法履职的同时,以对当事人权益减损最小的方式开展执法,符合法治精神。此外,在防控非洲猪瘟疫情的关键时期,农业农村部门对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及产品加大查处力度,可以有效降低非洲猪瘟疫情传播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