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稳粮保供”专项行动,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我厅从中选取8个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黔西南州普安县某农资服务站销售假玉米种子案
2023年2月,黔西南州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和普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普安县某农资服务站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店内销售散装包衣玉米种子。经立案查明,该店销售的没有标签的散装包衣玉米种为假种子,重量为6.02kg,尚未售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并参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种植业第14项之规定,普安县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散装包衣玉米种子6.02kg,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六盘水盘州市某农资经营部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案
2023年4月,盘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盘州市某百货经营部涉嫌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经立案查明,盘州市某百货经营部销售的玉米种子“秋硕玉2号”“秋硕玉6号”“宣瑞10号”属于在贵州省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种子,共820袋(2kg/袋),货值金额为5.428万元。因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种子,情节严重,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盘州市农业农村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黔南州长顺县某农药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
2023年2月,长顺县农业农村局对长顺县某农药经营部经营的商标为连根拔的敌草快农药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敌草快二溴化物质量分数为0%,百草枯阳离子质量分数为3.67%,属假农药。经立案调查,该经营部共采购涉案农药2箱共40瓶,进价是3元/瓶,销售价是5元/瓶,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了30瓶,还剩10瓶(其中抽检3瓶),违法所得15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并参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种植业第46项之规定,长顺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敌草快农药产品7瓶共1400克,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贵阳市开阳县龙岗镇某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3年3月,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检查组对开阳县龙岗镇农资市场进行检查,在对某经营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绿三刀牌和除草皇牌农药购进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涉嫌经营假农药。检查组将该线索移交开阳县农业农村局调查处理。经依法抽样送检,当事人经营的两种农药均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为劣质农药。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以上两种农药后,将除草皇牌农药分了3件给高寨乡久场村王某(当事人儿子)农资店进行销售(另案处理),绿三刀牌农药以150元/桶的价格销售了14桶,除草皇牌农药以110元/桶的价格销售40桶,现库存绿三刀牌农药65桶(含留样1桶)、除草皇牌农药107桶(含留样1桶),货值金额为2.802万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并参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种植业第47项之规定,开阳县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经营的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6500元,并处罚款6.1644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遵义市湄潭县某农业服务中心销售应当登记而未登记肥料产品案
2022年10月,遵义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湄潭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肥料开展调查。经立案查明,湄潭县某农业服务中心销售的湖北某公司生产的微生物复合肥料产品,是应当登记而未登记肥料产品。当事人2022年10月购买该微生物复合肥料60吨,已销售59吨,销售金额共计15.0304万元。经抽样送检,涉案肥料产品中“有效活菌数”不符合NY/T798-2015《复合微生物肥料》标准技术要求。当事人涉嫌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肥料,情节严重,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湄潭县农业农村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六、遵义市绥阳县韩某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2022年11月,绥阳县农业农村局接上级移送案件线索,曾某自2019年以来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蓝色庄园”牌增效氮肥。经立案查明,绥阳县韩某经营的“蓝色庄园”牌增效氮肥是从曾某处购入,至案发时,共购进“蓝色庄园”牌增效氮肥32吨,已销售31.24吨,销售金额7.81万元,该产品为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因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绥阳县农业农村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七、黔南州福泉市某养殖场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案
2022年12月,福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福泉市某养殖场对鸡蛋进行抽检。贵州省兽药残留监测中心检验检测报告显示,该养殖场生产的鸡蛋含有氟苯尼考,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的要求,氟苯尼考在家禽产蛋期禁止使用。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承认自己对产蛋期的蛋鸡使用了氟苯尼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福泉市农业农村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八、黔南州都匀市某门店经营假兽药案
2023年2月,都匀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某门店涉嫌经营假兽药。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止痢补血开胃●畜复合预混合饲料”兽药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无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为假兽药。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涉案兽药10袋,5元/袋,违法所得50元,自用2袋,店内还有138袋,货值金额为750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并参照《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畜牧第1项之规定,都匀市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涉案兽药产品,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处15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