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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泉市查处案例(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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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7日接到举报,福泉市金山街道瓮赏村有种植户在辣椒地里使用除草剂,我机关执法人员立即到金山街道办事处瓮赏村当事人陈XX种植的辣椒地检查,发现当事人陈XX种植的辣椒苗有枯黄现象,辣椒地旁边杂草里有3锄豹仲灵·异噁松除草剂空瓶。执法人员查看锄豹仲灵·异噁松除草剂的标签,标签上标注的使用作物(或范围)为烟草田,没有辣椒等蔬菜作物。执法人员在《中国农药信息网》农药登记数据系统查询该农药作物范围为烟草田,农药分类类型为除草剂。

当事人陈XX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行为涉嫌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之规定,经请示市农业农村局领导,于2021年5月7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陈XX于2021年3月15日、3月20日两次通过辣椒收购商贾XX介绍从农药经销商刘X处购进“锄豹”仲灵·异噁松除草剂341瓶(200克/瓶),并于购农药当日在农药经销商刘X及工作员的指导下施用在当事人种植的辣椒地里,共施用了228亩,施用后10天栽种辣椒苗,辣椒苗栽种5天后出现枯黄现象,有明显的除草剂施用现象。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之规定。由于当事人陈XX施用锄豹仲灵·异噁松除草剂面积较大(228亩),本机关组织相关人员经过案件评议,根据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陈贵平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陈XX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10000.00元)。当事人陈XX已停止违法行为,于2021827日将罚没款人民币一万元整(¥10000.00元)缴至福泉市农业农村局指定银行,至此行政处罚已全部执行完毕,于2021828日结案。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2019年我省开展了严禁在果园、茶园、菜园使用除草剂的专项整治行动。该案件是我市首例在菜园违规使用除草剂被处罚的案件,而且违规使用的除草剂的面积较大,所以要从严、从重处罚。当今除草剂使用比较混乱,该案件的查处,为今后我市“三园”除草剂整治工作中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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