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专栏
瓮安县查处案例(典型案例)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视力保护色:

瓮安县某蛋鸡养殖有限公司在2021年鸡蛋监督抽样检测,当事人生产的鸡蛋检出蛋鸡产蛋期禁止使用兽药产品“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因涉嫌犯罪,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本机关于112日依法将该案移送瓮安县公安局;113日,瓮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向本机关送达受案回执,贵州省瓮安县公安局向本机关送达立案告知书,贵州省瓮安县公安局正式立案调查,案件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调查中。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恩诺沙星“产蛋期禁止使用”,其次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第四条第三款“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应予立案追诉”,这项规定是行为罚,不在于残留量有多少。抓住“禁止使用、禁用”字样,是本案定性的关键。

在移送公安机关过程中,只有一个检测报告和当事人询问笔录公安机关不予以受理,其理由是证据不充分、证据链不完整;本案通过补充调查,查清了当事人有使用产蛋期禁用兽药“恩诺沙星”产品的事实(虽不认可是在产蛋期使用),“恩诺沙星”用法、用量、使用时间、使用数量;所使用兽药来源,同时有兽药销售人员笔录材料佐证;对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所使用兽药产品进行执法抽样,均不含有恩诺沙星成份,进一步排出禁用兽药其他来源和因素,证据链完整。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