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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波县查处案例(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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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由黔南州农业执法支队指导督办,黔南州荔波县农业农村局分别对两家鲟鱼养殖场作出处罚,各罚款2万元,并对不合格鲟鱼产品进行深埋作无害化处理。
    2021年5月,农业农村部门对荔波县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时,在荔波县两家鲟鱼养殖场的鲟鱼产品中均检出停用兽药——氧氟沙星。黔南州农业农村局、公安局高度重视,随即立案调查,联合督导荔波县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启动案件侦查工作。荔波县农业农村局、公安局联合对两家鲟鱼养殖场的鲟鱼和兽药饲料样品进行抽样检测,现场未发现氧氟沙星。经检测,鲟鱼样品检出氧氟沙星,但兽药、饲料样品中未检出氧氟沙星。2021年7月,荔波县农业农村局、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召开案件分析研讨会,商定处罚依据和金额,确保案件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2021年8月,荔波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进行从重处罚,分别对2家鲟鱼养殖场处以最高罚款2万元,对两家养殖场的不合格鲟鱼产品2397.4公斤深埋作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交清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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